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 吏让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 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 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