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 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 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 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