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 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 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 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