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 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 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