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 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 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