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 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 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 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