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 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 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 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 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