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岁馀,每河东守尉行县至绛,绛侯勃自畏 恐诛,常被甲,令家 人持兵以见之。其後人有上书告勃欲反,下廷尉。廷尉下其事 长安,逮捕勃治之。 勃恐,不知置辞。 吏稍侵辱之。勃以千金与狱 吏,狱吏乃书牍背示之,曰“以公 主为证”。公主者,孝文帝女也,勃太子胜 之尚之,故 狱吏教引为证。勃之益封受 赐,尽以予薄昭。及系急, 薄昭为言薄 太后,太后 亦以为无反事。文帝朝,太后以冒絮提文帝,曰:“绛侯绾皇帝玺,将兵於北军,不以此时反,今居一小 县,顾欲反邪!”文帝既见绛侯狱辞,乃谢曰:“吏方验而出之。”於是使使持节赦绛 侯,复爵邑。绛侯既出,曰:“吾尝将百万军,然安知狱吏之贵乎!”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