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 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 疑,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杀人 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