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 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 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