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