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 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