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 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