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