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 岁,诛羌, 灭南越,番 禺以西至蜀 南者置初 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 南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以地 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 而初郡时时小反, 杀吏,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 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 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