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