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 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 以往郡,各以地 比给初郡吏 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 反,杀吏,汉发 南方吏卒往诛之, 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 农以均输调 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 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