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 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 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