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 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 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