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凡说之务,在知 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 毋以其失 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 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 与同计,誉 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 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 尽之难也。得旷 日弥久, 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 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 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 ,此说之成也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