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 毋以其失穷之;自 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 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 行者,则以饰 之无伤也。有与同 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 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 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 以亲近不疑,知尽 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 深计而不疑,交 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 致其功,直指是 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