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 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 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