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 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 郡十七,且以其故 俗治,毋赋 税。南阳、汉中以 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 马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 杀吏,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 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 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 所过县, 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