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 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 为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 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