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 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 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