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 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 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 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