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 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 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