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 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 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 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 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 初郡时时小反, 杀吏,汉发南 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 馀人,费皆仰 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 能赡之。然兵所 过县,为以訾给毋乏 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