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 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