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 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