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 所敬,而灭 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 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 敌怒之;自多其力 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 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 有与同失者,则 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 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 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 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 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 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