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