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 曰: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 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