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