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