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 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