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 羌,灭南越,番 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 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 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 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 ,杀吏,汉发南 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 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 。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 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