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 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