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 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 毋赋税。南 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 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 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 方吏卒往诛 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 助赋,故能赡 之。然兵所过县,为以 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