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 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 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