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 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