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 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