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 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 税。南阳、汉中以往 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 而初郡时时小反, 杀吏,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 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 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 县,为以訾给 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 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