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