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 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