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 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 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 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