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