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 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 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