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 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 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