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 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 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